本报讯 (记者衣晓峰 魏新刚)日前,黑龙江省卫生厅从服务、质控、监管等5个方面制定了该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取得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设置的组织机构和较为完善的服务体系;具有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等。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需以医疗为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强制性手段要求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细则规定,经产前诊断,如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经治医生应向当事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对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异常但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应进行追踪监测,并应有详细记录。而在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中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学伦理委员会须提供相关书面意见供患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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