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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抱走男婴一去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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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 关帅屏
 通讯员 刘赞强 报道

  刘女士在顺德某医院产下一男婴,一家人满心欢喜,令刘女士夫妇始料不及的是,儿子在爱婴室被一穿白大衣的女“医生”以抽血化验肝功能为由抱走男婴,一直未归。刘女士夫妇认为医院在管理上严重失职,造成婴儿被人拐走,故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亲子鉴定费、婴儿丢失补偿金等72万多元。
  日前,顺德区法院对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婴儿被拐案作出判决,医院、婴儿父母各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医院赔偿刘女士夫妇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共69500多元。

■事件回放:
婴儿出生两天后被抱走

  今年7月1日凌晨2时,来自广东曲江的刘女士因快要分娩住进顺德区某医院,并于同日上午10时8分经剖腹产产下一个健康男婴,体重4000克。分娩后,母婴同室住养,由刘的丈夫李波及李波的母亲在院进行护理。刘女士一家沉浸在喜悦之中。
  令他们始料不及的是,7月3日上午6时许,一名身穿医院医生制服,戴着口罩、帽子的中年女“医生”进入病房,称婴儿要抽血化验肝功能,把刘女士的儿子抱走了,一直未归。刘女士及家人事后查问医院工作人员,医院工作人员称没有抱走男婴。刘女士夫妇怀疑婴儿被人偷走,立即向派出所报案。接报后,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立案侦查。
 7月8日,顺德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福利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番禺区社会福利院一名弃婴作司法鉴定,根据检验结果,该名弃婴不是刘女士夫妇的亲生孩子。此案至今仍未侦破

■婴儿父母:
医院管理失职致婴儿被拐

  刘女士夫妇认为,刘与医院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由于医院管理上的严重失职,造成婴儿被人拐走,已经构成严重的违约,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亲子鉴定费、精神损失费500000元、婴儿丢失补偿金200000元等共724403元,并公开向刘女士夫妇赔礼道歉。

■医院:
婴儿在家人看护下被抱走

  顺德区某医院辩称:婴儿被人抱走时是在原告的看护下,而不是在医务人员的看护下,婴儿被人抱走不是医疗行为造成的。医院对婴儿被人抱走不存在过错,医院妇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制度,并专门制定了有关规定:“我院实行母婴同室制度,当婴儿需要治疗,护理要离开母婴室时,医护人员会请您找你的亲属陪同,或发给您认领卡,医务人员将出示胸卡(身份证照)后抱离婴儿,当婴儿交给您及亲属时,请你们细心看护,不要随意将婴儿交给他人,有特殊情况请立即向值班医生查询。”
  该医院称,在原告刘女士入住医院时,医院妇产科医务人员已将住院须注意的事项详细地告知了刘。在刘住院期间,医院也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交接手续。因而刘的婴儿被人抱走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造成,医院也严格按照母婴同室制度履行婴儿的交接手续,对婴儿被抱走不存在过错,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一:
医院管理存在漏洞

  顺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医院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应向医院支付医疗服务费用,医院除应为刘及其新生婴儿提供医疗服务外,还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刘的婴儿在住院时被人骗偷,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行为外,医院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如无对进出妇产科病房重地的探视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与登记、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巡视病房、未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警惕教育以致不明身份之人身穿医护人员的特种服饰自由出入产妇病房等,也是导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

■法院认定二:
婴儿父母盲目轻信

  法院认为,刘女士夫妇作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将婴儿交给对方抱走,缺乏必要的谨慎与警惕,其盲目轻信也是导致婴儿被骗偷的另一原因。

■判决:
双方各应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婴儿的丢失,刘女士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双方各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婴儿的丢失,不但给刘女士夫妇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在心理上及精神上造成了重大的创伤,因此,顺德区法院依法酌情判定医院支付刘女士夫妇经济损失9566.5元和精神损失费60000元,两款合计69566.5元。

发布人:shaoys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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