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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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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近日制定了《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办法提出,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需要颁发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办法强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全面监督。对违法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未经卫生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其它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发布人:shaoys 发布时间:200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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