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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政策:所有从业者都应参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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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石家庄市政府同意,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补充意见》。根据该意见,石家庄市区所有用人单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医保。

    据了解,自2000年7月1日石家庄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市区参保人员已达44万人,覆盖面达70%以上。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此次制定出台的补充意见,目的就是使市区所有从业人员得到医疗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石家庄市医疗保险体系。补充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所有用人单位及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应参加医疗保险。凡2005年6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其2000年6月30日前的工龄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凡2005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医疗保险的,均应从2000年7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基数。补缴后,其2000年6月30日前的工龄连同补缴年限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但补缴期内的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也不报销补缴期内的医疗费。确实无力按期参保的困难企业,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企业职工参保前的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为职工补缴欠缴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年限可计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划入个人账户,也不报销补缴期内的医疗费。用人单位拒不参加医疗保险,职工有权举报和申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补缴医疗保险费。

    对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石政(2003)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

发布人:xilu222 发布时间:200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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