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今年起全面展开,将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之后再用2至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意见强调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明确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意见要求各地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介绍,为切实缓解城市贫困人员看病就医难问题,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对救助对象部分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少数地方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但从全国总体情况看,城市医疗救助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医疗难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暂定试点期间每年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专项公益金3亿元,用于支持困难地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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