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1周内不用再登录 新用户注册 | 升级为VIP会员
当前位置:ICU重症监护网 -> ICU资讯

2004年医事法律领域大事记

收藏本文章

文:何铁强 陈志华 来源:中国医学论坛报 时间:2005-2-2 8:11:15 点击:173

  2004年,医事法律领域出现了许多老问题、新情况,细数如下:

  四 月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掀起了一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风暴,目标直指医务人员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红包和回扣。一些地方,行动比较坚决果断,于是就有一批医务人员中箭落马。

  2004年初,瑞安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对涉嫌受贿罪的瑞安市某医院原院长助理蔡某和原药剂科主任钟某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此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取了不法药品经销商2万元和8万元的巨额回扣,已构成受贿罪。同时被提起公诉的还有涉案的药品经销商王某和林某。案发后,慑于法律威力,该医院有50多名医师陆续向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上交自己收取的回扣,总额逾百万元,其中某医师上交回扣高达17万元。

  另外,重庆市也是此次“整风运动”的重灾区。2004年,由于连续性地查出医务人员的受贿行为,重庆市医疗系统经历了一系列“地震”。从市级三甲医院到区县医院,甚至是基层乡镇卫生院,都有医师因为受贿被逮捕。一个未经官方证实的消息在坊间传言,全市相继涉案的医师及医院领导将近60人。

  但是,检察院进行刑事起诉时面临一个问题:收受红包和回扣是否属于“受贿罪”?目前,对于国有医院的管理者,如院长、科室主任、科长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人们对此基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没有任何职务的普通临床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收受回扣、处方提单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人们还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红包和回扣现象,法律适用却发生了问题。首先,医务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有单位制度的因素在证成,又有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在证伪,最终还是有人认为,医务人员握在手中的应该不是公权力。其次,医疗活动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因为负有公益福利责任的医疗体制在证成,又有医疗产业化的改革路向在证伪,所以最终共识是,医疗活动应该不是公务行为,看病抓药毕竟不具有履行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这个问题提出来了,但是,至今还没有确切的答案,而足球“黑哨”龚建平被追究受贿罪的经过仍值得医疗行业加以注意。

  五 月

  最高法院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开始实施。这个解释大大提高了相关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作为一种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行为——医疗行为,是否适用这个标准呢?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法律适用的一体化来理解,当然可以把所有的人身损害问题归于一类进行处理,但是,也要注意一般性的人身损害与特殊性的人身损害的区别。应当说,医疗行为所致人身损害有其特殊性。因为,医疗手段几乎都有致损的可能,但是之所以采取医疗措施,又是根据患者就医的意愿和医疗专业的要求,力求达到维护生命恢复健康的目的,至于发生了与目的相悖的结果,通常除了可能存在的医疗不当,还会有人类认识没有达到的限制性因素。医疗一般以人身为对象,利弊取舍之间,法律会给医务人员多大的空间呢?

  有权威人士说,医疗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不是一回事。但是形式上的不同抑或实质上的不同?是诉讼权利的不同还是实体权利的不同?也还是没有答案。另据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委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起草新的司法解释,其第二稿(征求意见稿)已在内部交流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司法解释将对人们普遍关心的医疗纠纷案件分类、法律适用、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人们在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争议,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却不能因理论争议而停滞。在笔者办理的一些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已开始适用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现实中,令人感到吃惊的是,对于如此关系自身利益的法律规定,许多医院的管理者至今不知道该司法解释的存在,许多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管理人员至今没有阅读过该司法解释,理由是卫生局的“红头文件”还未下达。这种陈腐的官僚意识实际违背了一个普通的政治常理:卫生局会下达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文件吗?

  八 月

  最高法院公报上公布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案,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原告陈某与郑某系夫妻,诉称: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某医院就医,与某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某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故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医疗费,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和须知”,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院负有对医疗方案的说明义务,而患者享有对医疗方案一定的选择权。在实施医疗方案之前,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就该医疗方案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充分的说明。患者有权充分了解医疗方案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权对医疗方案进行选择。

  本案中人工辅助生育存在ICSI、IVF等多种治疗技术。原、被告已经约定采取ICSI技术,如果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认为原告的状况更适合采取IVF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告予以说明,并就治疗技术方案的改动征求原告的意见。但被告的举证只能证明原告知悉治疗技术的改动,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就该改动取得了原告的同意,故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败诉。

  最高法院在公布该判决的“裁判摘要”中指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我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仍然具有某种示范效应值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以特别注意。

  以往,患方起诉医疗机构主要以医疗侵权为案由,很少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患者以违约之诉对医院不按当时约定方式进行治疗的赔偿请求。好像业内对这种示范性判例还没有很清楚的认识,根源还是在于对这样的合同关系仍没有客观地面对和承认的态度。医患关系符合合同的一般特征,其特殊性并不能排除作为合同关系的存在。所以,一方面这个专题实在有很多讨论的必要,另一方面,在医疗活动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务人员应当有更多的合同意识。

  九 月

  新《传染病防治法》出台,这是对2003年防治SARS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立法回应。该法吸取了传染病防治在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和强制性医疗措施保障上的经验和教训,希望成为今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依法行医的重要依据。但是,关于强制医疗措施的性质、不当损害的补偿主体等相关法律问题仍然没有定论。

  十 月

  南京出现集团化暴力维权冲突,使得人们开始审慎面对患方的私力救济。

  2004年10月21日,南京市妇幼保健院出现一起大规模医患冲突事件。当天,三起医疗纠纷的患者代表分别带来数十人,与医院进行谈判。但是,双方经谈判未能达成一致,继而出现患方在医院封堵冲砸事件。这是该院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集团化冲突事件。当地卫生行政官员表示,今年以来南京地区大规模医院冲突事件迅速增加,发生在妇幼保健院的这起联合冲突事件,也是南京医疗纠纷事件中出现的首起集团化事件,令人担忧和警惕。在目前的医疗纠纷中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不到10%,而90%以上的纠纷出现冲突事件。

  而在此之间发生的另一起暴力维权事件,使得善良的人不得不认真面对。

  2004年2月11日上午8时10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普外一科全体医护人员正在医师办公室召开例行晨会。这时,一中年妇女头裹围巾,冲进办公室,掏出早已准备好的菜刀砍向了毫无防备的该科主任李宁教授,致使李教授前额、左前臂刀伤、前额粉碎性开放性骨折、脑震荡和失血性休克等。经查,该妇女系某肝癌患者的妻子,杀人动机是认为李宁教授对其夫的治疗方法不当,因此怀恨在心。据了解,2002年以来,该院有23起医护人员生命安全受威胁和直接冲击的事件,其中直接伤害医护人员安全的有7起,造成严重伤害的有2起。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私了”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也是最主要的医患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在现实中,良好设计的制度并不意味着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医患双方“私了”解决纠纷的方式被患方不断出现的非理智行为所异化,丧失了其本身应有的作用,上述案件即属典型事例。

  十一月

  北京市强制性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2004年11月,北京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各区、县卫生局应当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医疗机构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意见》还规定,以往由医院或医学会承担的医疗责任认定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将由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专职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进行。

  “第三方”调解机构将由经保险公司委托,从事医疗责任争议的调查、调解、处理、诉讼及防范指导等工作。人们普遍认为此举不但能为医院转嫁、化解一部分经济风险,也可使患者比较及时地获得赔偿。而且通过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也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可以顺利地解决,医患关系也将有所缓解。因此,许多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许多医院在主动与保险公司接触,医务人员也在经常谈论保险问题并积极要求参加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已实施多年,但是,这个险种始终叫好不叫座,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看来,可能是权利救济的途径、实体权利和赔偿标准上还有太多不明确、不确定的地方。风险管理,意味着积聚有关风险进行妥善管理,如果不知风险为何,风险究竟有多大,把这些风险聚集起来,只会是一堆没有控制的炸药。有人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将会极大地缓解不断紧张的医患关系。强制保险真的有这种魔力吗?北京会怎样,全国又会怎样?是不是有更好的出路和办法,还要看2005年的表现了。

  期 待

  新年伊始,我们期待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在社会中重建良好的执业形象,期待着社会能够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情合理的利益空间和发展空间。
发布人:shaoys 发布时间:2005年5月20日
说明: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注明作者或删除。


网友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也来评论:

最新icu资讯
相关资讯

主办单位:杭州德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护理学会重症监护专业委员会网站协办单位:浙江省人民医院设备科 ;浙ICP备10209442号-3 

联系电话:0571-85065806 传真:0571-85065896 地址:杭州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园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02-403室

Copyrigh ©2001-2009版权所有_杭州德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网站法律顾问:汪卓君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ecute:49.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