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必须在七月十五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本报讯 事关女职工生育利益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于2005年1月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的形式颁布,并将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就此发布通知和与之相关的文件《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要求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在2005年7月15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自2005年起开始缴费。
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北京市企业将被强制为具有本市户口的女职工投保生育保险,并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及企业不再负担。
《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中,在涉及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方面规定:生育保险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报销范围。在涉及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方面则也规定得十分详细,像规定“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为47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为12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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