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005年6月21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日前宣布:今后个人邮寄药品时,必须向邮局提供合法购药票据。
邮局在收寄大宗药品时,必须验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当地药监部门的证明;个人邮寄药品时,应当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寄出的药品必须一致。
央视国际消息称,各地药监部门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打击和摧毁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封装窝点;查处跨区邮寄假劣药品案件,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流入经营和使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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