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4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消息,8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42号令,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自《条例》施行之日,国务院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是在总结以往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有关药物管制公约的规定,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而制定的。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的资格,《条例》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定。《条例》在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将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
该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条例》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经营审批体制进行了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性批发企业(即原一级麻供点)的审批,原属于国家局审批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即原二级麻供点)改为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
全国性批发企业除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供货外,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还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既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进货,经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直接从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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