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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病房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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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来已曝光的不同医院的数起“天价医药费”纠纷中,尽管患者病情不相一致,但都属于极难治愈的危重患者,且都经历了长期的ICU治疗。ICU——这种抢救重症病人的特殊科室——最为稀缺也最为昂贵的医疗资源,大规模用于终末期病人是否合理?由此引发的医患纠纷,在暴露国内医院普遍的体制性问题的同时,还有哪些更深层次教训?(2006年5月7日《财经》杂志)

  看病难的原因之一,是医院在利益驱动下乱收费,其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大概还是主要的。说到底,ICU病房也不过是医院中的“重症监护病房”,它能够自动乱收费吗?ICU病房的种种错位,折射出医疗体制、伦理与法律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的责任在于“错位”,而并不在于设备。由此看来,所谓的“ICU困境”,只不过是一个伪命题。假设,现在所有医院取消ICU病房,是不是就能够步出“困境”了呢?

  ICU,英文全称“Intensive Care Unit”,国内称“加强医疗病房”或“重症监护室”,其实质是通过多学科合作、调动一切软硬件资源对重症病人实施治疗和抢救。ICU往往需要强有力的仪器装备和人员配备,代表着医院的最高综合抢救能力和护理水平;临床上多脏器衰竭、多发性损伤等危重病人的抢救,基本都在ICU内完成。ICU内高强度的人工护理、先进医疗器械及药物的使用,以及多学科专家的联合诊疗,使得进入ICU即意味着“高消费”。

  即便如此,也不能让ICU承担医院在抢救病人的过程中多收费、乱收费的责任。特别是在哈尔滨、深圳等地医院“天价医疗费纠纷”中暴露出来的ICU管理混乱,动辄多收病人十几、二十万,这已经不是什么“高消费”,而是涉嫌欺诈犯罪!病人在生命垂危之际,将自己的所有托付给医院。医院如果借此机会以高消费为名,巧立名目,行敛财之实。这不是乘人之危,落井下石,又是什么?如果这样“故意”的医院、这样“故意”的医生还不是罪犯,真可谓天下无贼了!

  当然,犯罪嫌疑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但是,管理混乱,分解收费,甚至无中生有,财物不清等等均为不正常的非法手段,绝对不是合法的辩护词。这已经形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病人的钱财了。这与所谓的ICU“高消费”风马牛不相及。乱收费涉及到的是违法犯罪。

  据我所知,有条件的大中型医院,毫无例外都设有“重症监护室”(ICU),这对于危重病人的抢救和监护是有利的。应该指出的是,即使ICU的收费高于其它病房,也与这次哈尔滨、深圳暴露出来的“多收费”性质不同。何况,医院的“多收费”并不只限于ICU,没有ICU就能杜绝医院“多收费”?我看未必。

  所谓ICU困境只是托词。事实上,没有医生的推介,病人也不会知道什么是ICU。ICU病房的种种错位,责任并不在于那些危在旦夕的患者,及其家属对亲人的感情。而在于怎么杜绝医院借机进行的违法犯罪。如何来监督、制约、打击医院中存在的违法冲动?这才是非常现实、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布人:zhayuhong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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