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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上班时倒下 靠呼吸机“多活“33天无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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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送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35小时后,42岁的装卸工蒙育文停止了呼吸。妻子阿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上呼吸机,丈夫“多活了”33天。但她没想到的是,就因为这33天,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装卸工上班时突然倒下

  今年2月15日下午6时,阿珍接到一个电话:45分钟前,她丈夫蒙育文在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正在医院抢救。阿珍赶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时,蒙育文正在接受第一次开颅手术。

  自2009年9月起,蒙育文在贵港史丹利化肥厂做装卸工。他一人要挣钱养活全家,工作十分努力。他们公司的统计单显示,今年1月,蒙育文出勤31天,每天都加班到半夜,共计装卸918吨化肥,按50公斤一袋计算,他每天装卸近600包化肥。阿珍说,前几天,丈夫晚上躺在床上后,说有些累,没想到,几天后,他倒下了就再没站起来。

  35个小时过去了,蒙育文在接受第二次开颅手术后,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值班医生对阿珍说,蒙育文的自主呼吸告急,随时有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了呼吸,她要决定是否用呼吸机维持生命,并提醒她“抢救意义不大,有可能人财两空”。哭泣中,阿珍执意要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呼吸管、输血管……蒙育文在仪器的维持下机械地呼吸着。随后,阿珍一直陪在丈夫身边,她偶尔打个盹儿,醒来时精神恍惚。她说,她那时总以为丈夫马上就来叫她回家了。

  奇迹并没有出现,3月21日,蒙育文被宣告死亡。至此,蒙育文的整个抢救时间将近35天,医药费用近11万元,全是亲属东拼西凑而来。

  家属申请工伤接连遭拒

  阿珍没想到的是,丈夫明明是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她却不能为丈夫申请工伤。丈夫依靠呼吸机维持的那33天,成了索赔的最大“门槛”。

  蒙育文出事后,阿珍请化肥厂出具工伤鉴定申请表,遭到拒绝。5月20日,记者曾见到该厂办公室侯主任,他说:“公司商议决定,可以给予他们3万元人道主义抚恤金。”但认定工伤的事情,侯主任表示爱莫能助,“国家有规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蒙育文抢救了35天,我们不可能认定他是工伤。”

  阿珍不服,于3月7日到贵港市港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丈夫申请工伤。3月31日,她接到了一份《不予认定为工伤决定通知书》。该局负责人说,蒙育文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不符合相关规定,致命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认定蒙育文“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阿珍依然不服,于5月23日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最后结果尚未出来。6月20日下午,该局法规仲裁科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多次接到此类工伤复议申请,但“48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标准时间,一旦超过,几乎不可能再认定为工伤,“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也表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得严格执行”。

  工伤的认定与否,保险赔偿数额前后相差了10多万元,这让无业的阿珍直言自己“不甘心”。在她看来,横在她工伤索赔路上的,是条“不人道的条款”。

  48小时成工伤索赔门槛

  据悉,之所以认定蒙育文不属于工伤,几级部门依据的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抢救超过48小时就不能算工伤?阿珍认为,该条文的本意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最终死亡的,就应该视同工伤”,“48小时内”是指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并非一定要求在48小时内死亡。“如果不是靠呼吸机支撑,我老公当时就可以宣告不治,但人心都是肉长的,看到最亲近的人躺在抢救室里,只要有一线希望,家属都不可能放弃啊!”

  6月21日上午,阿珍谈起这件事情,依然泪流满面。她说,这条法规要家属在“继续抢救而无法认定工伤”和“放弃抢救获得工伤赔偿”之间做出两难选择,实在不近人情。

  可否通过脑死亡来认定?

  随后,记者见到了贵港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谢医生。他说,很多国家都是通过脑死亡来衡量病人是否死亡,由于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的死亡标准,实际上通常采用“双重死亡标准”,即心跳、呼吸停止,全身器官丧失功能。

  谢医生说,有些患者入院时就有严重的脑损伤,基本可以认定为脑死亡,他们会婉转地提醒患者家属“抢救意义不大”,可家属只要感觉患者还有心跳,一般都会请求继续抢救。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必须尊重家属意愿。

  他认为,在工伤理赔方面,如果能够通过脑死亡来认定病人死亡,那么病人家属就可以避免很多无谓的损失,也可以节省医院的医疗资源;或者可以规定,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对这样的抢救,如果没有48小时限制,可能会更人道一些。(见习记者 王春楠)
发布人:zjtsb82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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