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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伙来潍打工摔伤 医疗费用没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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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沈丘县23岁的小伙子卢庆玉,在我市城区一建筑工地打工时,不慎从6楼上摔下来。造成头部、胸部等近20处部位受伤,如今一周时间过去了,他仍躺在潍坊市脑科医院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

    仍待在重症监护室

    8日上午,记者在潍坊市脑科医院11楼重症监护室的门外,看到躺在病床上的卢庆玉仍然昏迷不醒。

    从卢庆玉家人拿出的一份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上,记者看到,上面写有他的伤近20处,预计花费近12万元。他们还给记者出具了卢庆玉每天在医院的消费单据,记者看到,向医院预交的费用是5.6万元。截至7月7日,已花费了39938.40元医疗费。

    老板只送来2.6万

    卢庆玉的弟弟卢庆华告诉记者,哥哥今年23岁。母亲身体不好,需要常年吃药。父亲一直在他们当地打工干建筑活,今年春节后,他和哥哥从河南沈丘县来到了潍坊,在潍城区安顺路与胜利西街路口一建筑工地打工,主要负责做楼体外墙的保温层。今年5月,为了方便照顾家里,他回到了老家。

    据卢庆华介绍,7月2日上午8时许,卢庆玉在做一栋居民楼6楼的楼体外墙保温层时,突然架板断了,整个人摔到了地上。“医生说,即使哥哥醒来,也可能会是一个植物人。”卢庆华难过地说,这个意外发生后,工地老板仅送来了2.6万元就不见了踪影。他多次拨打包工头、工地老板的电话,对方却一直不接。无奈之中,他们只得回老家向亲朋好友借了3万元。

    卢庆玉的母亲痛苦地对记者说,不管孩子将来是否变成植物人,她都不会放弃他,但她希望有人能出面承担这个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联系到了卢庆玉所在工地的包工头刘先生,他告诉记者,这几天,他们正等着公司拨款,只要拨下款来,卢庆玉所有的医疗费、赔偿费,老板都会按规定承担的。

    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丽霞介绍,伤者与雇用他的雇主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人:zjtsb82 发布时间:20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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