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肇事司机所肇之事可谓惨不忍睹,当晚8时30分,肇事轿车在撞倒两名小女孩后拖着女孩的姑姑狂奔500米,此事造成一名7岁的小女孩当场死亡,另一名女孩仍在重症监护室,受伤妇女全身多处骨折。
撞到人后不停车,拖着伤者狂奔500米,最后还是被路人逼停,是谁给了这个司机如此大的胆子?此人有何背景,当然是公众首先要问的问题。而看到肇事车辆是“黑色红旗”,我立马想到前几年到郑州学习汽车在市内“禁鸣”经验时,一市级大机关的办公厅主任很自豪的言谈:“这次我们机关车辆更新,20辆全部是''红旗'',一码的黑色!”
红旗车的“政治背景”由来已久,尤其是“黑色红旗”,更有几分神秘色彩,向来为一些官员所爱,这也是人所共知的“政治常识”。那么,这辆肇事“红旗”有没有官方背景,还是如记者所见就是出入郑大的车辆?这些问题,其实只要警方公布了车主单位,就迎刃而解了。
然而,警方面对河南最大的都市报《大河报》的记者,却来个“具体单位不方便透露”,不知道究竟为啥?媒体的记者并非单个的“一般群众”,而是公众的代言人,担负着向公众披露真相的职责。警方不愿意向记者透露肇事车辆的单位,也就是不愿意向公众透露,也就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如果说公布肇事车辆的单位,会影响办案,暂不公布,公众也可以理解。现在的情况是,这个案件事实清楚,不公开就可能带来说情风,增加办案的阻力,可能影响警方的公正办案。这无论对警方的工作和社会公信力都只会带来负面影响。又何必呢?如果说警方接到上级的明示或暗示,不公布车主的单位,那对其上级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腐败早已渗透到司法机关的今天,警方若想自证清白,除了公开办案过程,接受群众监督,别无二法。而公开办案过程,又怎能不公开案主的单位呢?
当然,警方“具体单位不方便透露”的托词也可能没啥背景,就是办案警察没有接到领导通知,按“潜规则”的自作主张。那么,对这类已经在思想上深刻影响到具体办案民警的“潜规则”就应该与时俱进地清理了。要在干警中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再学习,对他们进行尊重媒体采访权暨尊重群众知情权的再教育。否则,哪怕是他们不经意的随口一说,都可能引起社会的猜测,激起舆论的波澜,贬损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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