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9日,金淑华79岁的父亲左下腹部剧痛,被送到金淑华任护士的世纪坛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张某诊断后给老人注射了“丹红”。此后,老人面色苍白,被转往心内科,确诊为“脾破裂”,又被转入普通外科,实施“脾切除手术”,后被收入ICU病房救治。当年6月6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第二年6月5日,海淀区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
金淑华对该结论不服,经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医学会再次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未变。金淑华等5位子女提出诉讼,索赔19万余元。一审法院采纳了北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判决世纪坛医院向死者家属赔偿医疗费等4万余元。家属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不满判决的金淑华随后向卫生局投诉。世纪坛医院也向卫生局提交处理情况汇报,称经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委员会讨论,认定主要责任人为急诊科医师张某,决定将张某调离急诊科,停止晋升一次,扣除当年一次性劳务费一次,免去急诊科主任职务。医院还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扣罚急诊科7000余元,扣罚急诊科负责人3个月职务津贴。卫生局回函称,医疗事故主体通常是医疗机构,法律并没规定对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所以,卫生局没有依据处罚医务人员。
随后,金淑华又将海淀区卫生局诉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事故鉴定书是卫生局对相关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基础性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卫生局在接到患者家属金淑华的投诉后,对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情况未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属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予以纠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海淀卫生局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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