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1周内不用再登录 新用户注册 | 升级为VIP会员
当前位置:ICU重症监护网 -> 重症监护 -> 护理常识

从患者的隐私权谈规范医护行为

作者:杨淑霞,李力佳,康新勇 出处: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 

收藏本文章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与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隐私权便是近十几年来在我国得到发展的一项人身权利,隐私权不受侵犯成为文明人的基本需要。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医疗工作具有其特殊性,医护人员在日常的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了解一些有关患者的隐私。在此情况下,怎样正确对待患者的隐私,怎样才能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医患纠纷,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  患者的隐私权

    1.1  隐私的概念和特征  何谓隐私,在我国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者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不愿他人侵入或者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隐私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秘密性,即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享有不公开权,不愿被窃取和披露,权利主体一旦自愿公开,便在一定范围内不再是隐私;(2)属于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方面的信息;(3)属于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的范围。

    1.2  患者的隐私  所谓患者的隐私,就是患者不愿告知他人或不愿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主要包括:(1)患者的个人身体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2)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3)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人工流产、性功能缺陷等;(4)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秘密,包括夫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戚感情状况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5)患者的财产秘密,包括患者的经济收入、储蓄和其他财产状况[2]。

    1.3  隐私权和患者的隐私权

    1.3.1  隐私权  又称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1.3.2  隐私权的权利  一是隐私隐瞒权,二是隐私利用权,三是隐私维护权,四是隐私支配权[3]。

    1.4  侵害隐私权的主要方式及法律责任

    1.4.1  侵害隐私权的主要方式  (1)非法获得患者的隐私:有些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处于猎奇等心理,凭借职业身份,对涉及患者的与诊治疾病毫无关系的隐私却详细询问,当遇到患者不愿吐露秘密时,动辄训斥、逼问,甚至以“不讲就不给治病”相要挟。如一位少女遭歹徒强暴而怀孕,去医院做人工流产,主治大夫却要求少女详细讲述被强暴的经过;这种了解患者隐私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不论其以后是否泄露所掌握的患者的隐私,取得患者秘密的行为本身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2)以口头形式宣扬患者的隐私:医护人员因诊疗疾病的需要而了解患者的隐私,这本身具有合法性,但有些医护人员由于法制观念不强,道德素质低下,未经患者本人同意,故意或过失地在公开场合以口头形式将患者的秘密泄露出去,甚至作为茶余饭后的笑料来谈论、取乐,因而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3)以书面形式公布患者的隐私:有的医护人员在撰写医学专著、科研论文时,未经患者同意,采用患者的病容照片,或公开患者自然身份特征的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一定的精神负担,严重影响其学习、工作和家庭生活。

    1.4.2  侵权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

    2  目前医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知悉了患者隐私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为患者保密的义务,即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未经患者同意或授权而披露、利用、传述、散布、窃取患者隐私,以及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何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如何规范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防止发生侵权行为,维护医疗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是医护管理者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观念淡薄  医护人员由于受长期以来形成的体制和医护模式的影响,法律意识不强,对患者的合法权益重视不够。其中特别是患者的隐私权问题,对患者的哪些信息需保密、如何保密,多数医护人员不是很清楚。患者的隐私权问题还没有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2.1.1  医护专业的学生缺乏必要的培训  在医护人员的学历教育中,无论是中专还是大学教育,虽然也开设法律基础课,但是此课程是带有普法性质的,缺乏针对医护工作面临的与医护行为和医护人员本身涉及的法律问题方面的专门培训。另外,由于法律基础课是公共课程,而非专业课,也没引起学校和学生的足够的重视[4]。

    2.1.2  继续教育中缺乏针对性培训  医疗机构非常重视医护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但是往往只重视医护人员的业务学习、技能的培养,真正安排法律法规学习的不多见。即使有法律法规的教育,也是应付上级要求的普法工作。法律法规教育没有引起医护管理者应有的重视,使得医护人员得不到针对性的培训,整个医护队伍普遍缺乏法律意识。

    2.2  思维观念落后  随着法律的健全和普法工作的开展,新的思维方式和观念对传统观念构成一定的冲击,人们逐渐认同了新思维、新理念,而多数医护人员并没有跟上时代的进步,思维理念仍停留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如:当某个人到病房询问患者住几号房时,所有医护人员无一例外地会在未查清来着身份、未征得患者意见的情况下,热情地告知其病房号。但是,从患者的角度来考虑,患者是否愿意将现在的健康状况(隐私)向探视者公开呢?如果是否定的,由于医护人员的告知,就使患者的隐私的保密工作受到一定冲击,患者就可能向医疗机构提出要求,禁止将自身的住院情况向任何人披露,甚至提出抗议。究其产生的原因,是思维理念的落后,没有从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的角度出发。

    2.3  如何保护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天赋权利,其确立和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处的需要。而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履行医疗职责与侵犯患者隐私之间的缝隙很小,稍有不慎就可能构成侵权。我们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以切实保护患者隐私,避免隐私纠纷的发生。

    2.3.1  加强隐私权的法律建设  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卫生部发布的《护士管理办法》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这些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隐私权的法律建设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2.3.2  强化医护人员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医护人员是人类生命的守护神。其自身素质对患者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医护人员平时应注重加强自身的素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严,积极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具体表现为:(1)医护人员应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特别是加强卫生法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质。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素质不仅要求具有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还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患者的隐私的界限,对那些败坏医护人员形象的行径决不姑息迁就。(3)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不仅要求执行职务的程度和方式必须合法,而且介入患者隐私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也必须合法。如检查女性患者必须有女护士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疗无关的话不说[5]。(4)医护人员从制度和措施上保证患者的隐私权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5)当需要患者在就诊时协助医院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时,必须事先明确告知患者,并且要经过患者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患者必须有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履行告知义务。

    2.3.3  提高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患者的隐私意识比较淡漠。有些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手足无措,听之任之,更有甚者,一部分人至今还不知道有“隐私权”这一概念,更谈不上什么保护。法律的制定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人自身的观念特别是对法的理解和重视程度直接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效果。如果患者没有很好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即使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最终也只会成为一堆废纸[6]。提高患者隐私权的权利意识乃是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郭洁,杜甲华.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534.

    2  张传友,孟竟玲.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思考.医学与社会,1998,11(3):62.

    3  朱丽娟,华庄.对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思考.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4):33.

    4  林菊英,金乔.中华护理全书.南昌: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1960.

    5  丁涵章.医德学概念.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6,386.

    6  阮国平,王抗菊.医疗纠纷的法律思考.中国医院管理,2004,24(9):17.

    作者单位: 1 071000 河北保定,河北大学附属医院骨科

    2 071000 河北保定,保定市人民医院

发布人:onetwofree 发布时间:2007年1月11日
说明:本栏目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涉及了您的版权,请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予以注明作者或删除。

网友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也来评论:

最新护理常识
相关文章

主办单位:杭州德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护理学会重症监护专业委员会网站协办单位:浙江省人民医院设备科 ;浙ICP备10209442号-3 

联系电话:0571-85065806 传真:0571-85065896 地址:杭州下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园区费家塘路588号4号楼402-403室

Copyrigh ©2001-2009版权所有_杭州德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汉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网站法律顾问:汪卓君律师(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execute:39.063